《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