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供养机构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具有爱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由乡镇政府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聘任。
具体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供养机构和人员工作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机构发展规划,做到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辞退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四)按要求配置好供养机构各种生活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物尽其用;
(五)加强消防和食品安全,做好以人、电、水、火等为主要因素的安全预防工作;
(六)科学安排好供养人员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积极组织供养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促进供养人员身心健康;
(七)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供养机构自身发展动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八)落实供养机构各项优惠政策;
(九)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工作。
供养机构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根据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三)依据上级规定,落实好相关报账制度;
(四)负责审核院办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经济文件、清理债权债务,严格控制呆账死账;
(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物资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对物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建立固定资产检修和各类设备报废制度;
(七)每年年底应将供养机构的资产清理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
供养机构护理人员主要职责
按照民政部规定,对失能、半失能和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按1:3,1:6,1:10配备护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工作时间应配戴上岗证件,穿戴规定的工作衣帽;
(二)坚持护理制度,遵守护理规定,有针对性的进行个案护理;
(三)做好每天工作交接班纪录,建立健全供养人员的各类档案资料;
(四)积极帮助供养人员搞好个人卫生,引导他们定期理发、洗头、洗澡、剪指甲、刮胡子、清洗衣物等;
(五)帮助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整理房间,确保室内无害虫、无异味,坚持定期消毒;
(六)积极为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提供送餐服务,重病患者由护理人员喂饭;
(七)做好与供养人员开展谈心交流活动,随时掌握每个供养对象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八)积极引导和组织供养人员开展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定期组织供养人员参加社会活动,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九)协助供养机构做好清点遗物和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有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供养机构,要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安排活动及护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供养机构炊事人员职责
(一)强化为供养人员服务保障意识;
(二)按照要求,在工作时间穿戴规定的衣帽上班;
(三)搞好食堂卫生。认真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应持证(健康证)上岗,不得带病上岗,确保供养人员饮食安全;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严禁疑似变质食物上桌,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五)炊具、餐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餐具必须按要求进行消毒,积极做好预防传染病;
(六)厨房、餐厅应保持干净清洁,有消毒、防蝇、灭蟑等设备措施;
(七)物资采购要进行验收过秤。逐日登记伙食消耗情况,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接受供养人员监督。对自产自给的肉菜也要过秤验收,做好出入库登记;
(八)有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供养机构,要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安排食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了解和掌握供养人员身体状况、饮食习惯等,科学制定食谱,合理调配伙食,确保按时开饭;
(十)自觉遵守制度规定,执行院内管理制度,协助搞好农副业生产。
供养机构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院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二)管理好供养人员健康档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给供养人员检查身体,负责供养人员疾病预防和基本治疗;
(四)做好院内规定场所的消毒工作。
供养人员职责
供养人员要自觉遵守供养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人员守则,协助、配合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供养机构正常管理和生活秩序。
(一)坚持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保持乐观、开朗、健康的心态;
(二)开展“三互”(互助、互教、互学)活动,鼓励年轻的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帮助照顾年老体弱的供养人员;
(三)鼓励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副业生产劳动以及值班、安保等工作;
(四)自觉遵守供养人员守则:
自觉遵纪守法,做到不触红线
搞好互助友爱,做到相互理解
服从机构管理,做到照章行事
爱护公共财产,做到视为己物
注意文明卫生,做到庄重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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