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民政部、民政厅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的相关要求,着力提升全市养老院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持续推进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具体目标是:到2019年9月底,养老机构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年底前,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针对《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28项指标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省、市安委会及市民政局关于“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主体责任,上报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对存在9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不达标的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摸排、统计汇总审核后于9月10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全市情况报送省级民政厅。按照“市不漏乡(街)、县不漏院、乡(街)不漏项”的要求,市级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通过组织联合督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养老机构重大消防风险“百日会战”,对各地养老院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
(二)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整改。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后,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按照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2019年下半年,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市级民政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级组织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自行开展对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再培训,确保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和所有的养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全部掌握相关内容。加强对参评养老机构的培训指导,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力争在全市培育一到两家四星或三星级养老机构、每县区培育一家二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四)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推进医养结合,继续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150张床位以上或特困人员集中供养5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确保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十百千”工程。市民局10月份组织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各县区要按任务要求进行培训,年底前养老从业人员参训率达到100%,培训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全面落实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学费补偿、入职奖补有关规定,明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尤其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七)加快特困人员护理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民政
厅、财政厅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加快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现有设施改造升级,以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养护需求为目标,整体提升护理型床位、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等水平,按照要求配齐工作人员,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8〕32号)的实施,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加大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推进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促进特困供养机构护理能力地区间均衡发展,按照要求配齐工作人员,全面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机构改革,提高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2019年底,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45%。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安全达标工程方案,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食品安全改造达标给予适当奖补。建立完善消防、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食品监督管理责任,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建设,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隐患,。到2019年底,“明厨亮灶”率达到80%以上,全市各类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安全达标率实现两个100%。
(九)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市场监管共享平台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市、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十)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将整改情况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养老机构整改涉及的指标及时更新;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核查结果在2日内录入系统,体现整治成效。负责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对已撤并和暂停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及时更新运营状态,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印发《宿州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2019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动员。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养老机构,结合实际迅即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9月底)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6月20日之前完成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汇总,形成隐患清单、整改清单,报送同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
2.6月底之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清除养老院重大风险隐患整治方案,列出时间表、责任人,对难以整治达标的养老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3.8月上中旬市、县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县区组织院院互查,市级组织县级互查;8月中下旬按省级部署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市市互查。9月10日前,各县区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向市级部门上报养老院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提请市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解决消防前置问题的辖区内养老机构台账。
4.各县区民政部门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整治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报省级民政部门(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整治工作及成效、行业现状、风险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5.9月底前市级将向社会公布第一批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
(三)总结推广阶段(10月至年底)
1.10月25日前,市民政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抽检,10月底前接受省级抽查。市级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
2.11月中旬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权限公布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
3.11月20日前,县区民政部门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总结全市情况报省民政厅。
4.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四、职责分工
(一)养老院
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28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指标、9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逐项自查整改,属于自身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自身难以整改且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的,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如实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进行督查,属于本级解决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对辖区内未经许可、登记或备案的养老院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县级工作协调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关停非法养老院。
(三)县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辖区内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将核查情况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对养老院自查自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属于县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市、省解决的问题,如实逐级上报;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消防许可前置手续问题和其他问题;组织进行检查和院院互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养老院,组织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四)市级工作协调小组
对市辖区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对养老院和县级工作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逐条分析梳理,属于市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组织进行县级互查,对市辖区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院,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五)各相关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法人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许可(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价。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养老机构等级评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院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养老院食品药品日常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查处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积极会同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抓好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整治。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市、县(区)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重点支持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硬件改造。各地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县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支持指导。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地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级将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养老服务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目标考核、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在考核中采取“一票否决”。市级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目标考核、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之内,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3.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考核表(对县区)
4. 宿州市养老服务人材“十百千”培训计划
附件1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食堂硬件设施升级改造符合“明厨亮灶”工程建设要求。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合法资质,,不符合。 |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
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10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16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17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18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19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20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21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22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23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
24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
25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
26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27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28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注:
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2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是否制定落实方案 |
|
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
|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
|
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 隐患数 |
|
已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数 |
|
已完成整治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
|
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
|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
一星个,二星个,三星个,四星个,五星个 |
说明:1.“是否制定落实方案”一栏填写“是”的县区应将所制定落实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民政;
2.季度通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地方民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
附件 3 |
||||||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考核表(对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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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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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活动部署(15分) |
制定实施方案。 |
按时制定文件得满分,制定不及时扣2分,没有制定不得分 |
5 |
|
|
2 |
加强组织领导。 |
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及时报送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3 |
|
|
|
3 |
压实工作责任。 |
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科室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3 |
|
|
|
4 |
抓好工作调度。 |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调度工作2次得满分,欠缺一次扣1分。 |
4 |
|
|
|
5 |
安全管理(25分) |
消防许可备案率 |
按消防许可备案率计分,满分8分。 |
8 |
|
|
6 |
食品经营许可率 |
按许可率计分,满分6分。 |
6 |
|
|
|
7 |
安全隐患排查 |
组织对每个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得3分,相关资料齐全得2分。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资料情况酌情减分。 |
6 |
|
|
|
8 |
安全培训演练 |
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得1.5分,组织消防等安全演练得1.5分,未开展不得分。 |
3 |
|
|
|
9 |
特困供养机构管理(20分) |
失能老人集中供养率 |
失能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省厅要求得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
8 |
|
|
10 |
机构管理 |
出台加强特困供养机构管理的文件,定期开展检查得满分。未出台文件扣2分,未开展检查扣3分。 |
5 |
|
|
|
11 |
深化改革 |
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总床位数比例达到40%得满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
5 |
|
|
|
12 |
医养融合(10分) |
护理床位占比 |
护理床位占养老床位比例达到27%得满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
5 |
|
|
13 |
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
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年底前达到80%以上得满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
5 |
|
|
|
14 |
标准化建设(15分) |
台账建立 |
建立养老机构台账,数据完善、真实得满分,发现一处数据不真实扣2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 |
5 |
|
|
15 |
指标核查 |
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完成指标核对任务的得满分,发现一个未核查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
|
|
16 |
基础指标达标率 |
按养老院基础指标达标率计分,总分8分 |
10 |
|
|
|
17 |
人才培训(10分) |
制定计划 |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得3分,落实资金安排的得2分。 |
5 |
|
|
18 |
实施培训 |
按照计划开展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得满分,根据开展情况酌情扣分。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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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信息报送(5分) |
信息报送准时、准确 |
按时按要求报送总结、相关数据得满分,一次不及时或者不准确扣2分,扣完为止。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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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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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宿州市养老服务人材“十百千”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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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计划培训目标人数 |
2019年计划培训目标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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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护理、社工师) |
中级(管理、护理、社工师) |
初级(护理、社工师) |
高级(管理、护理、社工师) |
中级(管理、护理、社工师) |
初级(护理、社工师) |
||
市本级 |
2 |
10 |
50 |
暂没有年度计划,可借助省级培训或各地自行安排 |
2 |
10 |
各县区要拟定培训计划,完善并落实补贴政策。原则上中级以上由市级安排培训,初级由县区自行培训 |
埇桥区 |
4 |
25 |
300 |
5 |
60 |
||
砀山县 |
1 |
15 |
150 |
3 |
30 |
||
萧县 |
1 |
20 |
200 |
4 |
40 |
||
灵璧县 |
1 |
15 |
150 |
3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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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 |
150 |
3 |
30 |
||
合计 |
10 |
100 |
1000 |
20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