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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瓦坊镇人民政府 > 救灾领域 > 灾后救助
        号: 3203583/202202-00006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灾后救助 发文日期: 2022-02-28 15:11:41
        发布机构: 瓦坊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2-28 15:11:4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的要求
        文  号: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的要求

        文章来源:瓦坊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2-28 15:11 责任编辑:赵海波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