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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203460/202102-00010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发文日期: 2021-02-19 16:07:20
        发布机构: 山头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19 16:07:2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收养登记条件及程序
        文  号: 词:

        收养登记条件及程序

        文章来源:山头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19 16:07 责任编辑:胡亚南

        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