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新《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要认真组织辖区和主管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加强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和认知,提高贯彻落实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督促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督促企业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照附件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及对标检查表》的内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改,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岗位安全风险评估,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罚款金额更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新《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新修《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县应急管理局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强化普法、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四、时间安排
(一)8月15日前,完成宣传动员。
(二)8月16日至9月15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镇、开发区、园区、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自查自改进度。
(三)9月16日至30日,督查检查阶段。县安委办将组织专人对各镇、开发区、园区及县直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此次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主要指标。督查将随机抽查2至3家企业,对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走形式走过场。
五、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将此次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8月15日下午下班前,各镇、开发区、园区、县直有关单位要将附件一报送至县安委办。
附件1: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企业签到表
附件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及对标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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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
附件1: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企业签到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参会人员(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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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及对标检查表(试行)
责任 类别 |
序号 |
主体责任内容 |
法律法规 依据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法 |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3.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安全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5.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6.主要负责人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7.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 |
查文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形成记录文件; 2.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或纪要; 4.安全投入台账; 5.主要负责人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履职记录; 6.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记录文件。 询问: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情况和做法。 |
2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 |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负责人直接组织救援抢救,妥善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4.企业负责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 |
查文件: 1.应急预案、事故台账、调查处理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2.企业制定的事故报告工作制度。 询问: 企业负责人是否熟悉应急预案,了解事故报告职责、时限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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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
3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1.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查文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 2.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文件;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3.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查处“三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
查文件: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2.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记录文件; 3.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应急救援演练实施方案; 4.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三违”查处履职工作记录。 询问: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的安全职责; 2.各级管理人员对各自职责是否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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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并赋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得到保障; 5.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书面告知安监部门。 |
查文件: 1.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权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询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权利、待遇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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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半年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
查文件: 1.安全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2.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档案; 3.现场抽考。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1.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4.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事故隐患按程序依法报告处置。 |
查文件: 1.安全检查计划; 2.各种安全检查表; 3.安全检查台账记录; 4.隐患整改通知单; 5.隐患报告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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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8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查文件: 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记录;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查阅企业安全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实施,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
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
1.制定各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4.对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奖惩。 |
查文件: 1.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2.考核、奖惩决定文件,及奖惩兑现情况。 现场检查: 财务记录、行政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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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安全投入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责任; 2.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3.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查文件:(冶金、机械制造行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询问: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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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11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
1.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2.企业按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3.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企业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企业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6.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查文件: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教育是否做到全覆盖; 2.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是否如实记录(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等)。 询问: 抽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
12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1.企业应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进行风险分析; 2.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查文件: 风险分析记录、岗位操作规程、员工培训记录。 询问: 员工对岗位安全信息掌握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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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13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
查文件: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2.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 |
1.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3.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安全设施投资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查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料;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4.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试生产方案及备案资料; 5.安全设施投资经费资料。 现场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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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1.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查文件: 安全标志一览表,载明每个安全标志使用的场所。 现场检查: 危险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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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16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1.建立安全设施台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
查文件: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台账。 现场检查: 安全设施的配备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
17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1.建立特种设备规范管理制度; 2.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6.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
查文件: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台账和定期检验报告;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报废记录。 现场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日常维护保养状态,是否有报废但仍在使用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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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查文件: 1.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2.企业工艺、设备台账。 现场检查: 对照检查是否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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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19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 |
1.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设置重大危险源标识,进行必要的危险告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
查文件: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运行档案记录; 3.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 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5.安全监控报警设施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 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重大危险源标识; 3.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20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 |
1.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 3.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4.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5.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 |
查文件: 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等级及管控实施清单 2.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评估结果和对应措施,是否有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风险管控清单。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4.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5.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6.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现场检查: 1.检查现场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是否到位; 2.现场抽查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情况和落实情况 3.抽查车间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4.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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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21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1.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分开,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保持畅通。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现场检查: 1.危险物品区域划分情况,员工住宿情况; 2.安全距离,安全出口。 |
22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1.危险性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2.危险性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管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科学指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
查文件: 1.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2.作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 作业人员持作业许可证作业情况,“三违”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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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
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宣传、培训,使其了解本企业、本岗位涉及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
查文件: 劳动合同及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现场检查: 公告栏、告知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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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1.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防护器具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是否记录、铅封; 3.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
查文件: 个体防护用品台账(登记发放记录,是否领用人签字)。 现场检查: 1.从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 2.从业人员是否能够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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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25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八条 |
1.同一作业区域内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 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并记录。 |
查文件: 1.承包商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议; 2.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承包商作业现场管理。 |
26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1.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档案; 2.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3.选择、使用合格的承包商; 4.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 5.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查文件: 1.承包商管理制度; 2.承包商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记录; 3.安全协议书。 现场检查: 作业现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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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
1.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鼓励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查文件: 1.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凭证和责任保险人员名单; 2.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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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
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事项; 3.劳动合同中不得存在企业安全免责的内容。 |
查文件: 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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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29 |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配合情况。 |
查文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执法检查。 |
30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7号)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符合标准要求,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专项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2.定期演练(每半年),进行演练效果评价,并对应急预案评审修订; 3.应急预案根据有关规定报备当地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查文件: 1.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3.应急救援预案评审修订规定及修订记录(3年); 4.国家规定的制式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询问: 有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及参加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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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1.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3.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查文件: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聘任文件; 2.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台账; 3.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维护、保养记录。 现场检查: 1.应急救援器材、物资数量及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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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 |
32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1.制定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2.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事故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
查文件: 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现场检查: 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
33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查文件: 事故调查取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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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查文件: 1.事故管理档案; 2.事故善后处理文件记录。 询问: 事故受伤害人和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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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的责任 |
35 |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
1.企业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修订。 |
查文件: 1.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会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活动记录文件; 3.工会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记录文件。 |
36 |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
1.工会参与监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 2.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3.企业对工会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建议有落实措施; 4.工会参与事故调查。 |
查文件: 1.工会参与监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记录; 2.工会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工作记录文件; 3.落实工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的文件; 4.工会参与事故调查记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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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责任 |
3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
查文件: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规定文件; 2.劳动合同、培训教育记录。 询问: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落实情况。 |
3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
1.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权。 |
查文件: 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现场检查: 公告栏、告知牌、警示标识等。 询问: 从业人员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控制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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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检举、控告权,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 2.行使安全生产权力被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查文件: 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询问: 从业人员行使安全生产权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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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2.从业人员依法获得民事赔偿权。 |
查文件: 1.事故赔偿规定文件; 2.事故管理档案。 询问: 事故受伤害人和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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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
1.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技能情况; 3.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查文件: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作业现场情况,应急措施,应急、防护器材使用方法。 询问: 从业人员岗位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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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责任 |
42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1.从业人员作业现场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现场检查: 1.从业人员作业现场情况; 2.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询问: 1.从业人员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2.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并演示示范。 |
43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
1.从业人员报告危险有害因素的程序、报告对象和时限; 2.接到报告的人员及时处理。 |
查文件: 1.危险有害因素报告处置制度文件; 2.事故隐患治理台账记录。 询问: 从业人员报告危险有害因素的程序、报告对象和时限,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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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
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
查文件: 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文件。 询问: 劳动派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障情况。 |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并对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2.资金投入责任;3.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5.安全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管理责任;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