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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203444/202204-00015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发文日期: 2022-04-28 12:56:26
        发布机构: 黑塔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4-28 12:56:2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
        文  号: 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

        文章来源:黑塔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28 12:56 责任编辑:程佳妮

        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之一〕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一级事项(编码) 二级事项  (编码)
        4  收养、入籍 
        等登记 
        122002000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22002002
        1.受理部门;各派出所户籍室
        2.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3.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审核后即办
        4.所需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