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实际,紧密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目标,确定结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结对帮扶资金使用围绕培育和壮大本地特色产业基地,完善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等,提升项目区域形象,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结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非农领域投入.
(十一)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安排、使用、资金支持的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根据同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结对帮扶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可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拔30%启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表、监理报告、审计报告、项目竣工移交单、合法有效的报账票据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及时将项目资金支付给中标的施工单位。
结对帮扶资金拔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