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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203356/202209-00025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2-09-07 11:01:45
        发布机构: 草庙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07 11:01:4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632号
        文  号: 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632号

        文章来源:草庙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07 11:01 责任编辑:党政办

        1.处罚对象 :*亮

        2.案件名称 :*亮超市代用茶超保质期

        3.违法主要事实 :

            2022年8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365bet体育存款_365充值真人注册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草庙镇治岗村的365bet体育存款_365充值真人注册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夏亮亮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品名为“金黄菊”的代用茶,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保质期为18个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期保质期,共计1袋。

        4. 处罚种类和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泗市监强制2022367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扣押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袋过期的品名为“金黄菊”的代用茶。并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草庙市场监督管理所

        7. 处罚时间 

        2022年8月15日

        8.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 2022〕632

        9.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黄菊”代用茶品1袋

        2、罚款400元,上缴财政。

        上述罚(没)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