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推动防溺水安全教育入脑入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压实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危险水域防、管、控责任,真正形成镇(开发区)、村(社区)为主、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溺水工作格局,尽一切努力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镇党委政府、教体、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学校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溺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畏难情绪,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防溺水工作抓紧抓实抓具体,尽一切努力减少学生溺亡事故。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与镇(开发区)、村(社区)委会沟通联系,推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分工负责、群防群治。
(三)严格检查,压实责任。教体、公安、应急管理、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防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督促整改落实。镇政府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因溺水导致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结合全镇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明察暗访,适时对各镇直单位、村(社区)、各级各类学校防溺水工作开展进行实地抽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的子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重点工作
(一)压实工作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牢记“安全第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职尽责、抓细抓实。细化压实镇(开发区)、村(社区)委会工作责任,对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重点水域安全管理责任人,实行分片负责。宣传、公安、民政、教体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加强联动,认真履职尽责,把防溺水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发布暴雨、高温天气预报,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加强重点水域日常管理和巡查,对水塘、塌陷区、水库、取土坑和江河湖泊等危险水域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治,动态管理。分析各类溺水事故发生的时段、地域、原因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学生上下学途中及经常游玩的区域持续开展危险水域识别、排查和安全警示,对危险水域逐一设置安全警示牌,重点危险部位落实专人看守,有条件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生设备,如竹竿、救生圈、长绳等,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三)落实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管护监护措施,突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核实委托照护情况,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发致学生家长(委托监护人)的一封信,告知注意事项,增强家长和监护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强化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家长(委托监护人)对学生安全监护的第一责任。落实学校和村(社区)委会定期线上随访或上门走访的要求,督促家长(委托监护人)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调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协同做好防溺水工作。
(四)积极开展宣传。建立和完善安全提示提醒常态化机制,在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运用宣传栏、电子屏幕、移动终端、移动电视等载体,推送和传播“六不”等防溺水常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采用播发公益广播、滚动字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预警提示,提升公众知晓率、参与率和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努力开设游泳课程,教会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室的作用,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五)完善应急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健全溺水伤亡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准确掌握事故信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一旦发生青少年儿童溺水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完善、细化溺水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强化应急准备,提升救援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高效开展救援及处置工作。
(六)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防溺水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通过通报、督办、曝光等措施,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防溺水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隐患定期会商、联合整治、相互通报等防溺水工作督查整治机制,形成隐患整治工作合力,拧紧安全责任链条。组织专人专班,对基层防溺水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落实整改,补齐工作短板,确保工作督查到位、落实到位、问责到位。
(七)落实倒查机制。凡发生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项督查,按照“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逐项倒查防溺水任务落实情况。其中,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溺水事故的,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督查;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溺水事故的,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督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溺水事故的,由属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