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4.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的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中关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政府信息"的规定,涉及申请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的请直接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